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十壹)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十三)法官審理案件有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條再審申請人在審查再審申請期間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經傳喚,再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詢的,可以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