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貸款人及其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18周歲(含)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即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
2.轉貸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權受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查詢其個人信用報告,符合公積金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審核標準;
3.轉貸款人及其配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不存在未償還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不存在影響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
5.同意提前結清原商業貸款余額;
6.原商業貸款發放後已正常還款65,438+02個月及以上,並提供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出具的原商業貸款正常還款及貸款余額證明;
7.原商業貸款購買的房屋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產權證,產權清晰;
8.轉貸款人及配偶同意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機構提供人將貸款擔保轉讓給社會公眾;
9.轉貸款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積金中心委托的房屋評估機構對存量房屋出具房屋評估報告;
10,同意以原商業貸款住房作為抵押擔保;
11.存量房交易商轉公貸的住房房齡(以竣工年份為準,下同)不得超過30年(含30年)。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