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錫住房公積金中心發布的《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須知》第壹條申請條件,
1.在本市(含江陰、宜興,下同)購買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2、購買本市存量住房或異地自住住房
3.拆遷安置房的購買
4.買個軍轉房
二、第二次購買本市存量住房或異地自住住房:
(1)本人名下自住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購房發票或契稅完稅證明原件。
(2)提取金額:產權設立之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00元以下余額全部保留),同壹套住房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買自住住房已支付的總房價款。
擴展數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無錫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住房和提取住房公積金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