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原告在被告公司開發建設的安塞區某商品住宅小區購買了壹套房屋。原告分兩次向被告支付首付款65438萬元,並申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為2016 10。但交房日期到期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公司延期交房,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眼看婚期臨近,卻無法搬進新房,原告於是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另購房屋,並承擔利息及賠償金2萬元。被告認為原告購買的房屋已經過了最佳銷售時間,會給被告公司帶來重大經濟損失,拒絕解除合同。2065438+2007年9月,原告無奈訴至法院。
擴展數據:
承辦法官接手此案後,對法律解釋清楚,明確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真實有效,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交付時間。原告按照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但被告未能按照雙方約定的交付期限交付房屋。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公司逾期8個多月未交付房屋,已構成違約。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賠償。經過辦案法官耐心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達成調解意見。被告公司同意立即返還原告貨款654.38+萬元,並承擔原告損失654.38+00000元。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婚房不能按期入住,法官調解要求回購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