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七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第二百壹十八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並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時,應當制作裁定書,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