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審支行申請執行娜布慶花、烏雲其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壹案,(2016)內0626民初729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娜布慶花、烏雲其勞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審支行個人購房貸款1174519.54元及利息208243.32元(結欠2016年1月11日前的利息),於2016年7月份起每月的28日前償還3000元至還清款為止,其余利息從2016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9.555%計算至還清款為止。案件受理費17245元,減半收取8622.5元,由被執行人娜布慶花、烏雲其勞負擔。因被執行人娜布慶花、烏雲其勞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分行申請我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烏雲其勞及家屬娜布慶花於2018年2月2日給付申請人1174519.54元,因被執行人烏雲其勞騙取國家巨額財產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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