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市對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政策進行了調整。
此次調整主要體現在貸款和提取公積金申請的有效期限方面。
即繳存人購買新建自住房的,自網簽備案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或購房款發票日期起,至申請貸款、提取之日止,高層住宅由4年調整為不超過3年、多層住宅由3年調整為不超過2年;
購買存量交易自住房的,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貸款、提取申請有效期限由2年調整為不超過1年。此外,在貸款和提取政策方面還有以下調整:
壹是新增了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轉公積金住房貸款順位抵押業務。
借款申請人無法提前結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可用原商業銀行貸款的抵押房產辦理順位抵押,確保“商轉公”業務完結後,烏海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為第壹順位抵押權人。
二是新增了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業務。
借款申請人申請的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滿足其購房需求時,可同時向與公積金中心合作的商業銀行申請商貸(須為同壹套住房)。三是擴大了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人範圍。
提取申請人償還購買自住房貸款本息的,提取範圍擴大至繳存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四是新增了因重大傷病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人員的提取業務。
人員範圍是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雙方的父母因重大傷病或遇到突發事件等情況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