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銀行指專門從事以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為抵押辦理長期貸款業務的銀行,是抵押貸款市場的組成部分。抵押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發行不動產抵押證券募集,也可通過短期票據貼現和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抵押銀行不接受存款,不經營結算業務,是專業化的抵押貸款中介機構。抵押銀行的資金運用主要是以土地為抵押物的長期貸款,其次是以不動產為抵押物的貸款。
這類銀行作為抵押品的,除土地、房屋外,也包括股票、債券和黃金。當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時,則由銀行對抵押品進行處理,以收回貸款。
其資金運用有兩類:
1、以土地為抵押品的長期貸款,貸款的對象主要是土地所有者或農場主;
2、以城市不動產為抵押品的貸款,貸款的對象主要是房屋所有者或經營建築的資本家。
由於不動產抵押品常因處理時不易出售,易造成資金占壓,因而專門的抵押銀行不多。因此,商業銀行正大量涉足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而不少抵押銀行也開始經營壹般信貸業務。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