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0 9、住建部、財政部、央行聯合發布《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要求各地放寬公積金貸款條件,職工連續繳存滿6個月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首次明確提出實現公積金異地互認。
通知指出,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含分中心)負責審核職工繳存和貸款情況,向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出具書面證明,並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相關信息。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負責異地貸款的業務咨詢、受理、審查、發放、回收、變更和貸後管理,並承擔貸款風險。
公積金異地貸款流程
(壹)貸款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業務咨詢,壹次性告知貸款審核所需材料。
(二)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提出申請,繳存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為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或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
(三)貸款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應向繳存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貸款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到市公積金中心識別職工異地貸款情況,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明細臺賬。
(四)貸款償還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發生轉移,原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通知貸款地市公積金中心並轉移至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進行重新認定和記錄。
(5)異地貸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可按貸款合同約定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償還貸款。
參考號/N/2015/0922/c 188502-27617481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