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貸款人應當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申請個人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
擴展數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壹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壹)未盡職調查和審查貸款;
(二)未按規定建立並執行貸款面談和貸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條款未公示的;
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許多縣政府表示-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