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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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為基礎、標準規範統壹、數據互聯共享、分級協同管理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現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壹體化發展。
應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水平。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推進公共信用信息的綜合利用。
第二十六條?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信息提供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制定並公布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目錄和規範。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目錄和規範的制定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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