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信用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帳戶。
第六十六條 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套取現金的,對其按套取現金數額的30%至50%處以罰款。
第六十七條 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帳戶的,除責令其糾正外,對其按帳戶出租、轉借發生的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l千元罰款,並沒收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