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已將利息納入本會復利計算,則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支付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高利貸是壹種超過正常利率的貸款。至於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由於在立法和司法上沒有統壹的規定和解釋,在實踐中,只能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的精神,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系進行具體分析,再確定是否構成高利貸。這種觀點還認為,在認定高利貸時,要註意區分生活借貸和生產經營借貸,後者的利率壹般可以高於前者。
可見,我國法律對借款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合理利息(不高於銀行同期利息的四倍)予以確認和保護。也就是說,高於銀行同期利息4倍的民間借貸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