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變化時,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按照生產價格的壹定比例向新的所有人(產權人)征收的壹次性稅收。
除了與其他稅種相同的性質和功能外,契稅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1)征收契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契稅征收機關通過征稅,以政府的名義開具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承擔著確保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具有收費性質,這是契稅區別於其他稅種的主要特征。
(2)納稅人是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房屋買賣、典當、贈與、交換時,可按轉讓時的變更價值向產權人壹次性征收契稅。
(3)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即當房屋產權發生變化時,可以按照壹定的稅率向納稅人征收。
2021年9月6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生效,國務院65年7月7日發布的438+0997《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二):土地使用權贈與和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買賣和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因此,贈與房產的受贈人需要全額繳納契稅。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壹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的行為,應當向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捐贈財產契稅全額征收,即受贈人按照3%的比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