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是以利息率高為特征的借貸,因此,歷代封建王朝都頒有法定利率。
比如漢代有列侯因取息超過法律規定而被免爵的記載,體現了朝廷對高利貸的約束力。漢代的市場高利貸率壹般高於法定利率,生活借貸利率壹般高於生產借貸利率。在個別場合,利率特別高。
清代的印子錢也是年利本息相當或利大於本的高利貸。放債人以高利發放貸款,本息到期壹起計算,借款人必須分次歸還。據《清史稿》中記載:“民間貸錢征息,子母相權,謂之‘印子錢’。”
當貸出原本時,即扣除本利,然後按日索取每日應還的本利,到期取完。因每次歸還都要在折子上蓋壹印記,所以人們就把它叫作“印子錢”。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高利貸資金供應增加,為供求關系所決定,市場通行的“常利”趨向降低。這可從利率的降低反映出來。
由於朝廷出臺高利貸利率的法律,更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的作用,高利貸利率不但在降低,還呈現利率平均化趨向。我國古代的高利貸具有壹定的意義。首先,由於小生產者為了歸還高利貸,就不得不把勞動的產品拿
到市場上去賣,這就在壹定程度上提高了勞動產品的交換比率,促使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解體和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
其次,高利貸信用在生產方式向資本主義過渡中具有壹定的積極作用。由於放高利貸者手中集中了大量的資本,這些資本有可能投入到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去。同時,因為需要歸還高利貸,壹些小生產者靠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來維持生活,這就為資本主義提供了工人。
總之,高利貸是適應封建制生產方式的條件和需要而形成的。特別是農村高利貸是以維持小農的再生產而為封建制生產方式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