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三條抵押人以數筆財產設定同壹抵押的,抵押不可分割,但抵押貸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抵押貸款當事人在設立抵押權時,應對抵押物進行評估。
抵押貸款額度根據抵押人的資信、經營管理、經濟效益等情況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抵押財產的90%。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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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壹條根據本合同抵押物需要保險的,抵押人應在約定時間內向當地保險公司足額投保。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事故賠償的第壹受益人。
享有從賠償金中追償抵押人應償還的貸款本息的權利,或由抵押人辦理保險轉移手續,將保險單交由抵押權人保管。在貸款本息全部還清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
第二十二條抵押貸款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占有抵押物,對其占有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負責,並接受對方的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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