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規則三。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第七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住房支出。
擴展數據:
除了直接提取,還可以貸款提取,具體如下:
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
第七條貸款條件。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狀況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關於貸款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的規定;
(七)提供委托人認可的擔保;
(八)借款人及其妻子無未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貼息貸款;
(九)符合委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八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並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每季度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下,可以每年提取壹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所發生的實際住房支出(包括貸款本息和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