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貸款人對單壹經銷商汽車庫存的貸款額度以該經銷商壹段時間內的平均庫存為基礎,具體期限視該經銷商庫存周轉情況而定。汽車庫存貸款應逐壹審批、發放和管理。
貸款人應通過定期清點經銷商的汽車庫存和分析經銷商的財務報表來定期檢查經銷商的信用,並根據審查結果及時調整經銷商的信用等級、貸款條件和庫存清點頻率。貸款人向汽車經銷商發放貸款時,經銷商必須提供有效擔保,汽車貸款應單獨核算和管理。
擴展數據: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和個人商用車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個人借款人信用評級制度,根據個人借款人的下列情況審慎確定個人借款人的信用等級:
(1)借款人的職業、收入、住所和穩定性;
(2)借款人還款能力和信用記錄
(三)家庭月收入水平及其穩定性;
(4)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貸款人應綜合考慮貸款數量、期限、利率和還款方式等因素,合理確定借款人的貸款條件。:
(1)?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
(2)?貸款擔保;
(3)?借款所購車輛的性能和用途;
(4)?汽車工業發展與汽車市場供需。
中國銀監局-關於征求《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