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抵押權人未經同意接受車輛抵押的,車輛抵押對自己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抵押權人不是善意第三人,有權在明知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情況下,未經同意,要求抵押權人返還抵押車輛。根據法律規定,抵押財產不需要轉移車輛的占有權。即使抵押有效,抵押權人也無權占有車輛,可以要求抵押權人返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權人返還車輛,導致車輛無法正常使用,侵犯了自己對車輛的所有權。基於物權的排他性,可以返還,抵押權人壹般可以視為非善意第三人。汽車抵押時需要仔細核對行駛證和當事人姓名,所以抵押權人未能履行相應的義務,不能善意取得。如果它拒絕歸還,它可以起訴侵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6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