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請人要提交申請材料。
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材料,應當予以受理。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間,利害關系人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的,登記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對其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公告期滿後,需要進壹步受理的,申請機關應當組織有資質的林業調查隊實地核實申請登記的林地權屬人信息。
經實地核查,數據準確、權屬合法有效、圖件符合實際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報同級人民政府辦理林權登記,發放林權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的辦理林權登記和發放林權證的申請進行審核批準,防止重復辦理林權登記或者林地與耕地、草原、水面重復登記發放。經審核無誤的,準予登記,並及時發放林權證。
林地規劃給已取得林權證的申請人後,可獲得補助。
擴展數據:
辦理林權證所需材料
林權權利人提出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林權登記申請表;
2.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3、申請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的證明文件;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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