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三條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公共機構提供的給接受方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和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
輸出國家(地區)政府或其公共機構以下統稱輸出國家(地區)政府。
本條第壹款所稱財政資助包括:
(壹)出口國(地區)政府以撥款、貸款、註資等方式直接提供資金,或者以貸款擔保等方式潛在直接轉移資金或者債務;
(二)出口國(地區)政府放棄或者不收取應收收入的;
(三)出口國(地區)政府提供的除壹般基礎設施以外的貨物和服務,或者出口國(地區)政府采購的貨物;
(4)輸出國家(地區)政府支付給融資機構,或委托或指示私人機構履行上述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