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婚證明壹般由本人攜帶相關證件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
二、申請單身證明所需的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戶口本或戶籍證明。
2.身份證原件
3.離婚人員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喪偶人員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明。
4.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當事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
註意:
1.委托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現婚姻狀況、出具證明理由、“委托人填寫聲明”授權書、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簽名:簽名,簽名日期。
2.對外委托的,委托書用外文書寫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
其他材料
壹般代理單身證明需要:公證處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原件、照片兩張、當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等。
抵押貸款的單壹證明必須由民政部門簽發。
擴展數據:
壹、未婚證明的具體用途:
1.需要貸款買房時,需要購房者的單身證明。
2.參加婚介所或報社舉辦的相親活動時,需要提供單身證明。
3.買房、出國、遷戶口等時候。,單身居民的各種活動必須有“單身證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102號。2015266.
民政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有關工作的通知(編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但本通知附件清單所列涉臺、涉國公證事項除外。
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在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供XXX(申請人)在XX國(或臺灣省地區)進行XX公證使用,其他事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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