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非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醫療機構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買賣配子、受精卵和胚胎;
(二)實施代孕技術;
(三)使用不具備人類精子庫批準證書的機構提供的精子;
(四)擅自選擇性別的;
(五)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檔案不健全的;
(六)指定的技術評價機構技術質量不合格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