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發字[1995]第6號)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計算增值的扣除項目如下:
(3)土地開發、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相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
凡可按房地產項目轉讓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產項目轉讓分攤利息費用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
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本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扣除。
上述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妳公司通過銀行委托貸款取得的貸款所支付的利息,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可按規定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