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註企業委托貸款經濟行為的合法性。從委托人方面看,委托貸款的現實貨幣資金應由委托人提供。委托人應該委托銀行或其他有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放貸,貸款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由委托人確定,委托貸款的風險由委托人承擔。從貸款人方面看,受托人應當是依法可以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受托人接受委托代理發放貸款、監督貸款使用,並協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貸款。發放委托貸款時,只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因此,註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時,應取得委托方與受托方簽訂的合同文本,並仔細審閱合同條款(應包含貸款對象、金額、用途、期限、利率等),重點檢查有無下列情況: (1)委托貸款的資金不是企業現實的可支配貨幣資金,而是由金融企業代墊的; (2)受托人不是法定的金融企業; (3)金融企業不按確定的貸款對象代理發放貸款。 2.特別關註委托貸款的計息問題。應檢查企業有無不按期計提利息,只在貸款收回時核算利息的情形。由於委托貸款的性質是企業委托金融機構代理發放貸款,因此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這是與壹般短期投資的會計核算的不同點,註冊會計師應當加以註意。 3.關註委托貸款的安全性。應檢查企業有無可能導致貸款損失的情形,若企業預計收回貸款金額低於本金時,應計提減值準備。對已到期尚未收回的委托貸款,應詳細查明原因,督促企業作出適當處理。對於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註冊會計師應依據具體情況作出審計調整或恰當的審計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