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擴展數據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後攜款潛逃;
(2)未按用途使用貸款,而是揮霍浪費,導致貸款無法償還;
(三)利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貸款無法償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貸款無法償還;
(6)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貸款無法償還,等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