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支付的違約金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關於企業執行現行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解答》([1994]財會字第31號)規定:“企業支付的各種滯納金、罰款、違約金,是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支出。因此,會計處理應計入營業外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營業外支出:
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不直接相關的損失,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損失、捐贈支出、存貨損失、非常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等。企業發生的罰款支出、捐贈支出、賠償和違約金等,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在途物資的非常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失——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合同違約金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壹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應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具有保證債務履行、懲罰違約者和補償無過錯方損失的作用。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保證合同的措施之壹,有的國家將其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