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壹、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
1、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行為人基於違反《商業銀行法》《民法典》《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民法典》等等壹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而發放貸款,則構成犯罪,如果違反的只是所在單位內部規定,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所發放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則不構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四個核心要件
1、違反國家規定
2、發放貸款
3、主觀故意
4、侵害法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