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發放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