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盜竊
盜竊公私財物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財產。盜竊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罰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的人不同。
有些犯小偷小摸罪的人,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盜竊財物,或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而不分享或很少分享贓物的,可以不按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適當處罰。將盜竊自己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罪區分開來。壹般這類案件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也應該區別於社會上犯罪的人。
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1,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
2、贓物全部退還,退賠;
3.主動投案;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不贓或少贓的;
5.其他情節輕微,無大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