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寫借條只是證明雙方有借款的約定,借貸關系並沒有真正生效。在借貸關系中,除了出具借據,還需要實際交付款項,即出借人需要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只有付款憑證才能真正證明借貸關系的效力。出具了借條,但對方並未實際交付資金,借貸關系並未實際生效。對方手裏的借條,其實是壹張“空白支票”。由於對方未交付資金,要求對方出示資金交付證明。如果對方不能出示交割證明,就不能證明錢確實已經轉到手裏了。這樣,法院就不會支持對方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民法》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貸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借款人有如實提供資料訂立借款合同的義務,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如實提供與貸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
第六百七十條貸款利息不得提前扣除,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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