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保證人的,由保證人代還。
保證的目的就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負責履行,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這裏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就應包括債務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合同中沒有將此作為免除保證責任的事由,那麽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2、無保證人的,由繼承人代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壹方死亡的,生存壹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無繼承人的,由遺產抵償。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開始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稅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條規定了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原則。
擴展資料:
法官說法
在法律上,債務人死亡既不必然導致債務的消滅,也不是債務消滅的法定原因。雖然債權債務關系具有相對性,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即便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合法的債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在債務人生前財產範圍內合法受償。
在債務人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情況下,債務有限度地轉移到繼承人。由此可見,債務人死亡後,債務並不隨之消滅,而應由債務人的遺產或者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清償債務。
人民網-債務人死亡留余債 保證人拒償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