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車的人,壹般會購買貸款取消保險,以保證銀行在無法履行還貸義務時,仍能向保險公司主張貸款本息。因此,在商業車險中規定銀行為第壹受益人,實際上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為降低對方風險而采取的雙重保障措施。
擴展數據:
根據《物權法》第174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所擔保的財產發生毀損、滅失、被征收等情形的,,擔保財產的所有人可以優先受償保險金、賠償金或者取得的賠償金。也就是說,即使不約定銀行為第壹受益人,銀行仍有可能優先獲得商業車險的賠付。
車險中約定銀行為受益人的目的是為了抵消到期債務,所以銀行作為第壹受益人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只在壹定條件下有效。
若被保險人逾期未還或已違約,銀行有權根據合同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此外,銀行的優先權只限於到期金額,受益人協議不適用於第三者責任險。
百度百科-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
中國法院網-車輛保險合同中銀行行為第壹受益人的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