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銀行審查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購房合同、協議及相關資料。
3.借款人應將抵押物的產權證和保險單或有價證券交由銀行保管。
4.借款人和借款人雙方的保證人簽署《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並進行公證。
5.借款合同簽訂並公證後,銀行對借款人的存款和貸款轉移到購房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的售房單位或建房單位。
6.貸款結算,包括正常結算和提前結算。
①正常結清:在貸款到期日(壹次性還本付息)或貸款最後壹期(分期還款)結清貸款。
②提前結清:在貸款到期日前,借款人部分或全部結清貸款,須按借款合同規定提前向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審核通過後到指定會計櫃臺進行還款。貸款結清後,借款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取回銀行提取的法律文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憑貸款結清證明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
《民法》第667條將借款合同定義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貸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借款人有如實提供資料訂立借款合同的義務,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如實提供與貸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