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部分或全部貸款計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
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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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通則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簽訂合同前,借款人應持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證明辦理權益抵押手續,借款人和保證人應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並辦理公證。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的規定,每月向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委托單位按月代扣並轉交給貸款銀行。
第三十六條?根據借款合同,貸款銀行以轉賬方式將個人存貸款劃入單位銀行賬戶,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應在壹個月內辦理抵押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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