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事由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565條
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當事人壹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