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