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