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屬於擔保人性質。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是保證人,包括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這裏的債權人既是主債務的債權人。這裏——履行債務或者按照約定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之為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