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欠臺灣省稅款近200萬,卡債60多萬。我湖南的老婆二話不說就嫁給了我,不管我會怎麽還,也不管我需不需要她還債。結婚壹個月,在內地失業,老婆二話沒說把兩萬多的積蓄全部拿出來了。現在還欠著30多萬臺幣,卻在大陸以老婆名義買了50多萬的房產。而妳這個想法,只能* * *快感,不能* * *麻煩,有點讓人寒心。
回答妳的問題:
在臺灣結婚的夫妻的財產(或負債)屬於法定財產制。如果雙方都沒有去法院對財產(或負債)的權屬進行公證,那麽財產(或負債)的名稱是誰的,雙方如何處置財產(或負債)都與對方無關,所以妳的擔心是多余的。
即使是雙方的財產,也只有壹個人登記過。在沒有正義的情況下,對方無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