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傳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非標準化債權、發放委托貸款或提供擔保、從事無限責任投資等活動,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監管框架內,被監管層考慮設置為禁止項。
2015年1月,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壹條第四款中,也嚴禁私募基金作為委托貸款委托人,如果《征求意見稿》正式生效,債權型私募基金發放委托貸款的路將被堵死。可見,監管層早已有暫停私募基金委托貸款類非標債權業務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