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提交下列基本資料: (壹)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三)主要股東或合夥人名單;(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全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信息,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