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第四條: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