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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丟失了收據,我需要公布它嗎?

法律解析:壹般情況下,收據遺失不需要登報聲明。以申請人遺失的收據為例:登記機關在登記收據時應出具收據,收據的主要作用是避免日後因收集的登記文件的名稱和數量而與申請人發生糾紛。

法律依據:《會計工作基本規範》第五十五條第五款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的,應當取得原簽發單位加蓋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編號、金額和內容,經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使用。對確實無法取得的憑證,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批準後作為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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