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的壹般規則
第六十壹條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第七十三條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企業擅自舉借或變相舉借貸款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取締。“規定沒收貸款人的利息,同時對貸款人處以所獲利息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借款人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