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重組的貸款至少應分類為子類別:
(1)重組貸款是指銀行因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償還而調整貸款合同還款條款的貸款。
(2)如果重組貸款(以下簡稱重組貸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法償還貸款,則至少應將其列為可疑類。
(3)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提高重組貸款的分類等級。觀察期結束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對貸款進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