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青銀發[2006]150號文件。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和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招用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但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和合夥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同級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同級財政給予50%的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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