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辦法(試行)
第九條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壹)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成年人,單獨建立家庭的。
(二)與家人分離,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