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擁有自有產權住房的真實有效證明材料;
(四)借款人還清公積金貸款後,再次購房的,可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五)有貸款委托人認可的住房作為抵押;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銀行征信系統無不良貸款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