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五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也就是說可以將幼兒園所在的房產進行抵押,但不能以幼兒園的名義抵押貸款。
以幼兒園的所在的房產進行抵押,每家銀行都可以進行抵押貸款。